(2017)吉010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浦沛岩与岳娜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沛岩,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17号原告:浦沛岩,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岳娜,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浦沛岩诉被告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浦沛岩、岳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浦沛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浦沛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