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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浦沛岩与岳娜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沛岩,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17号原告:浦沛岩,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岳娜,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浦沛岩诉被告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浦沛岩、岳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浦沛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浦沛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