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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继春与被告谢昌勇、刘宝林、欧平、高紫峰、王征、赵科清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春,谢昌勇,刘宝林,欧平,高紫峰,王征,赵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6697号 原告:贾继春,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北集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坤,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谢昌勇,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刘宝林,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欧平,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高紫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王征,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赵科,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贾继春与被告谢昌勇、刘宝林、欧平、高紫峰、王征、赵科清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贾继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贾继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