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鸿彦与孙世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鸿彦,孙世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鸿彦,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丹东无线电四厂退休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悦峰,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世成,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建筑材料公司退休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上诉人李鸿彦因与被上诉人孙世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鸿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鸿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鸿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鸿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孔亮亮代理审判员 槐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