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690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因乘车发生纠纷,被告把原告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于2016年12月8日对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原告被被告打伤后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2178.5元整。现原告一直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协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8.5元、误工费14880元、护理费100元、交通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营养费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车辆维修费206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对原告依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未到庭,且未申请延期开庭,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