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春鹏申请执行蒋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鹏,蒋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于春鹏,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三委十七组。被执行人蒋洪生,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开发商,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文化新园。本院在执行于春鹏申请执行蒋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洪生应协助申请人于春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房屋过户机关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申请人所涉及过户房屋的土地所有权证没有办理完毕,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00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