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燕与被执行人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郭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燕,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郭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海燕,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郭成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成祥,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海燕与被执行人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郭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承诺以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到位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申请执行人海燕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