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杨成波诈骗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3刑申21号杨成波:你因不服本院(2016)粤03刑终1号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杨成军、龙敦文、王虎、刘冬、王富华、杨建、闫如山、吴孝香、石崇娟、黄媛、熊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国家许可或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利用后台程序操控行情,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活动,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你与杨成军、龙敦文作为公司股东,对诈骗的共同犯罪起领导策划作用,系主犯,按照你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认定犯罪金额即人民币5,444,369.14元并无不当。你承认有伪造分析师相片、赚钱单据、经营资质诱骗客户,还详细供述了诈骗具体手法,你提出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与杨成军不是同谋无事实依据。对你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