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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871严登洋与沭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人民医院,严登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业庭,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进,该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登洋,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楼,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沭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严登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0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沭阳县人民医院。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审判员 万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露露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