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烛利、程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烛利,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烛利,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程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烛利与被执行人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