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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锦标、余科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锦标,余科养,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锦标,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燕,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上诉人吴锦标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科养,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主要负责人:麦炳超,该经联社主任。上诉人吴锦标因与被上诉人余科养、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锦标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锦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锦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上诉人吴锦标已预交),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吴锦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涓审 判 员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