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秀香与刘立成、杜忠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香,刘立成,杜忠成,郝圣金,杜兰玉,张美业,肖兴磊,殷学岭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325号原告:王秀香,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莒南县,现住莒南县。被告:刘立成,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戚某,女,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立成之妻。被告:杜忠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郝圣金,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杜兰玉,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美业,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肖兴磊,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被告张美业之女。被告:殷学岭,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香与被告刘立成、杜忠成、郝圣金、杜兰玉、张美业、肖兴磊、殷学岭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香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