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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李春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李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800号。负责人梅剑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春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资溪县人,地址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春旺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