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哲、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王哲,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与博爱道交口君临大厦西门。法定代表人:苏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0105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哲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等合计金额1446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7年3日25日向被行人司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在通知届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及车辆。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有价证券。4.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实际经营场所已另做他用。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苏韵正在刑事侦查中。5.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过询问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博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