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诉被告蒋金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蒋金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653号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负责人李永峰被告:蒋金镇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诉被告蒋金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退付给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组322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