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6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航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