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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乔广俊与穆彦富、李赫、穆彦国、纪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广俊,穆彦富,李赫,穆彦国,纪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乔广俊,男,194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街永平小区110栋3单元6楼4号。被执行人:穆彦富,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57-1号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李赫,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3栋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穆彦国,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解放乡团结村2组。被执行人:纪翠丽,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57-1号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乔广俊与穆彦富、李赫、穆彦国、纪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纪翠丽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乔广俊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128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