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卫征与吴豪、王沛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征,吴豪,王沛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628号原告王卫征,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豪,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长垣县。被告王沛选,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王卫征诉被告吴豪、王沛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卫征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卫征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