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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卫征与吴豪、王沛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征,吴豪,王沛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628号原告王卫征,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豪,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长垣县。被告王沛选,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王卫征诉被告吴豪、王沛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卫征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卫征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