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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纪晓东与张云、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晓东,张云,于利,段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04号原告:纪晓东,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云,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于利,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段小娟,女,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晓东诉被告张云、于利、段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晓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小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晓东撤回对被告段小娟的起诉。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超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