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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捷仕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绥中众成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捷仕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绥中众成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捷仕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丽,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绥中众成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东戴河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国臣,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捷仕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绥中众成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252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绥中众成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现未生产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绥中众成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