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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30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长泉与江强、X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044号之二原告:周长泉,男,1968月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江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XX玲,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周长泉诉被告江强、X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周长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长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周长泉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依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