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少华与被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少华,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89号申请人:袁少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申请人袁少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人袁少华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袁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