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储临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548号原告:上海中储临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逸帆,上海新旺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XXX号。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中储临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并至另案一并处理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储临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金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