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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忠林与王红梅、王远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林,王红梅,王远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332号原告:王忠林,男,1950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法定代理人:周某(系王忠林妻子),女,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王红梅,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王远飞,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林与被告王红梅、王远飞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忠林负担。审判员  于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