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远霞与李思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远霞,李思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553号原告:卢远霞,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雅阁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李思进,男,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卢远霞诉被告李思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2017年8月3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未能在2017年8月15日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