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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毅与新疆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新疆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742号申请人:王毅,男,汉族,1988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郭静,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新疆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159490.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3月1日通过银行、车辆管理所、土地、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3、2017年8月24日给申请人作笔录,向申请人出示四查材料,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2017年8月24日走访被执行人单位,该单位已不存在。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4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吐尔逊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