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春莲与尹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莲,尹宝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766号原告:刘春莲,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宁城县。被告:尹宝成,男,36岁,汉族,公务员,住宁城县。原告刘春莲与被告尹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