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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春莲与尹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莲,尹宝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766号原告:刘春莲,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宁城县。被告:尹宝成,男,36岁,汉族,公务员,住宁城县。原告刘春莲与被告尹宝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