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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贾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龙鑫建材有限公司,贾兴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46号原告:德清龙鑫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723342-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蔡界村。法定代表人:郭泉芳。被告:贾兴贵,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兴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德清龙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