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督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对肖洪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肖洪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951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负责人:赵贵丰,行长。被申请人:肖洪江,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被申请人肖洪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2017)吉0122民督9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肖洪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肖洪江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22民督951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41.67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