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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雪辉与曾邑枧、曾庆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辉,曾邑枧,曾庆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雪辉,女,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委托代理人邱慧文,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被执行人曾邑枧,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西镇。被执行人曾庆坛,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八乡山镇。申请执行人徐雪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徐雪辉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423民初691号��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支付人民币30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名下各有一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Bxxx**和粤Mxxx**,因两辆汽车均下落不明而暂时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发现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段桥南侧大同新城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曾庆坛名下,经查,根据(2016)粤1423民初693号案件原告邱慧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于2016年7月4日查封,2017年4月20日异议申请人黄凤仙、沈先勇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作出(2017)粤1423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段桥南侧大同新城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执行。除上述车辆和房产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名下无可供执行余额的银行存款帐户,并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曾邑枧、曾庆坛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和房产外,暂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