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起重机有限公司销售三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销售三公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销售三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干道134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余庄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销售三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00号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