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君伟、严彬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君伟,严彬权,张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伟,男,1976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彬权,男,197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审被告:张巧芳,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王君伟因与被上诉人严彬权、原审被告张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君伟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君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