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宝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宝祥,男,53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王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伟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宝祥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居住地,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居住地不详,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