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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高某3与高某4、高某5、高某6、高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高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754号原告:高某1,女,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高某2,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高某3,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荣,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4,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高某5,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高某6,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高某7,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诉被告高某4、高某5、高某6、高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1、高某2、高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