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元利与陈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利,陈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431号原告:曹元利,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陈建军,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曹元利诉被告陈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元利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利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