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土娣与陈世英、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土娣,陈世英,林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李土娣,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陈世英,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林少华,女,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土娣与被告陈世英、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李土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土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李土娣负担。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