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阎炳森与王学亮、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炳森,王学亮,段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12号之一原告:阎炳森,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友,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亮,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段海燕,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炳森诉被告王学亮、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炳森撤回对被告段海燕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允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