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凤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凤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547号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姝。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