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昌锦绣三峡旅游有限公司、宜昌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锦绣三峡旅游有限公司,宜昌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锦绣三峡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14153-0,住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孙许路。法定代表人:潘金凤,锦绣三峡旅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1216-5,住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月,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昌锦绣三峡旅游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