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字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月霞申请执行陈学新、刘伟民间借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0423执字553-1号被拘留人陈学新,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月霞申请执行陈学新、刘伟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学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学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