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祖秀与李淑荣、张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秀,李淑荣,张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192号原告:陈祖秀,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淑荣,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卓,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祖秀与被告李淑荣、张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祖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陈祖秀负担。审判员 吴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碧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