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文华、胡德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文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德良,湖南省浩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文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文华,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御景华都商务楼六楼。法定代表人:蒋子检。原审被告:胡德良,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审被告:湖南省浩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一大路408号马王堆门业橱柜广场一期403房。法定代表人:易文华。原审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文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易文华。上诉人易文华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易文华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在长沙市,原审被告胡德良居住在长沙市,原审被告浩通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原审被告文胜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方便诉讼原则,应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5年5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合同签订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案件标的超过该院级别管辖的,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