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欧阳赛法、柯再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赛法,柯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1047号申请人欧阳赛法,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柯再兴,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欧阳赛法申请柯再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赛法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