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桂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徐桂芳,成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57号。主要负责人:钱俊,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芳,女,193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娜,女,199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桂芳、成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