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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2307史红艳与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湖滨路口丽景美厦1309-1室。法定代表人:姜广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红艳,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善军审判员  杜演文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