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与钟财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钟财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067号原告: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分宜界垦。经营者:黄军根,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钟财生,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钟财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财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钟财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钟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分宜县界垦东升建筑钢管租赁中心承担。审 判 员 俞爱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简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