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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46号(天津起重设备厂院内)。法定代表人:任汇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西环路77号19-9。法定代表人:底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该公司出纳。上诉人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威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上诉人天津众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