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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军与被执行人王景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军,王景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军,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兴盛街兴盛好人家5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21071919701031381X。被执行人王景妍,女,1966年7月4日生,汉族,警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18号,身份证号2114021966070402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军与被执行人王景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