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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立峰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立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39号罪犯贾立峰,���,1985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立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所犯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剩余刑期一年十个月零二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立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五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贾立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贾立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立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贾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6日至2030年9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