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金龙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龙,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66号原告:高金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金龙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龙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计7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