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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改虎与罗安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虎,罗安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928号原告:王改虎,男,汉族,1969年4月7日,西安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罗安正,男,汉族,1969年6月7日,重庆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王改虎诉被告罗安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来自